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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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和解

(一)适用情形

1、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协商成功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自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其内容包含: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2、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

3、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

4、事故情况,行驶路线及方向,碰撞部位,财产损失情况;

5、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项目与数额;

(三)协商失败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可以选择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注意事项

1、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报警处理,都要注意证据保留与收集,事故现场的保护。现实处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事故证据材料灭失或不完整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而影响权利救济的情况。

2、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双方达成一致签字即可,相当于订立了民事合同,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才生效。

3、达成协议之后,伤情恶化的,之前的赔偿数额无法满足后续治疗费用的,可以再次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起诉。

二、申请调解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为确保调解效力,方便后续执行,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3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1、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2、参加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3、调解时间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4、调解成功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调解日期。

5、调解失败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6、调解终止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不履行时向法院起诉。

三、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达成对方不履行时提起诉讼。交通事故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任一个法院起诉,一般建议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便于证据的收集和审判。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时,所审查的关键证据有两类,一是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二是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所以当事人在准备诉讼时应重点关注这些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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