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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同时认定王仕初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王仕初提供的罗田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证明,确定王仕初的医疗费为8381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王仕初共住院治疗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30天×50元/天);3、营养费:王仕初共住院治疗30天,确定营养费按住院时间计算为900元(30天×30元/天);4、误工费:一审法院参照湖北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农、林、牧、渔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4150元计算,确定王仕初的误工费为14034.2元(34150元/年÷365天×150天);5、伤残赔偿金:王仕初属城镇户口,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按照湖北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89元计算,确定王仕初的伤残赔偿金为63778元(31889元/年×20年×10%);6、护理费:参照湖北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5214元计算,确定王仕初的护理费为6597.6元[2835元+3762.6元(35214元/年÷365天×39天)];7、交通费:王仕初请求赔偿1000元,酌定为500元;8、后续治疗费:王仕初请求赔偿35000元,予以认定;9、鉴定费:3100元,予以认定,以上共计209220.4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都邦财保汉口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仕初损失共计94909.8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原垫付款10000元在支付赔偿款时予以扣减。二、杨辉赔偿王仕初受伤后造成的损失111210.6元,杨辉原垫付款10000元在支付赔偿款时予以扣减。三、鉴定费3100元,由杨辉负担。四、驳回王仕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杨辉负担。

王仕初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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